公众讯 2013年8月22日晚上23时许,胡某以1200元的价格从外号“西西”处购买了一辆侯爵牌两轮摩托车,交易时,该车没有任何手续,“西西”告诉了胡某该车是他盗窃了团结圩侯某的。2012年8月23日凌晨1时许,胡某驾驶该摩托车准备去销赃,途径团结深塘村时被发现,当行驶至正和乡全义村交界处,被被害人侯某等三人拦截抓获,随后被扭送到公安机关。经鉴定,该摩托车价值3570元。该摩托车已经返还给了被害人侯某。
桂阳法院认为,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摩托车,依然购买并准备销赃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。公诉机关的指控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。鉴于胡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,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;又鉴于胡某积极缴纳了罚金,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。结合桂阳县司法局对胡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,可以对胡某适用缓刑,进行社区矫正。桂阳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五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(作者:桂阳法院 曹雅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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